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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处罚案件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2月23日21时30分,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汕尾市海汕路赤岭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梁某使用粤ND06***出租车从海丰县海城镇搭载4名乘客往汕尾市区,经现场查验发现该车涉嫌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询问该车乘客称事先已议价,以每人10元为车费,到目的地后付费。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梁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其粤ND06***出租车道路运输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取证结束后,最终确认梁某违反了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规定。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200元。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按程序出具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拟处罚200元,责令改正及相关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要求立即处理。支队随后出具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接受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案件主体认定。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规定,因此可择一处理。
(二)关于处罚依据。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当事人梁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执法支队决定给于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