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以案释法”专题案例(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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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检查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案件基本情况
5月23日,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项目1个开展行政检查,并通过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取样抽检。对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进行检查,现场反馈了检查情况,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要求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跟踪整改落实情况:1.K75+130部分高边坡截水沟未接顺,存在冲刷现象;2.个别边坡护壁渗流水;3.K75+330-K75+390木模板接缝处未堵严实,漏浆严重;木模板周转次数较多,部分模板已变形不能使用。已完成上报落实整改情况。
三、法律分析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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