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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7日,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汕尾市润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全员参与教育培训的情况;2022年4月11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后续案件处理中,执法人员通过交通执法系统查询到该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按程序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录像取证,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并放弃相关权利,执法支队出具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接受处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