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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许可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受理编号:44150022B003739)。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该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汕尾市交通运输局职权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清单齐全,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该事项审批过程中可能涉及现场核查等特殊环节,特殊环节所需时限不包含在法定办结时限或承诺办结时限。
经我局相关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其申请材料、办公场所、组织架构和办公设施设备等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办要求,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按照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定,该案件移送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经审核,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的总公司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关公司信息,对该总公司法人资质存疑,建议向总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市监局反映此情况。经申请人向济南市市监局反映,最终申请人总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市监局将该公司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局法制部门出具法制审核的复函,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审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申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出具《关于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新办】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分析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