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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处罚案件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5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汕尾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尾客运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根据该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师陈某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培训内容记载。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驾驶员全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到位的情况,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22年5月6日10时23分对该公司其他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师陈某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陈某承认在对驾驶员教育培训过程中没有对驾驶员进行生理疲劳、双手脱把、接打电话、超时驾驶的教育培训事实。经调查取证结束后,最终确认陈某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0000元。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按程序出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于2022年5月31日出具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处罚10000元,及相关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2022年6月16日来处理,支队随后出具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接受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案件主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
(二)关于处罚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当事人陈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执法支队决定给于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