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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交通运输作为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和重要的服务性行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密切相关。《民法典》中关于船舶登记、运输合同、侵权责任的内容都与交通运输行业息息相关,平等、公正、诚信等原则为交通运输特别是交通工程建设、运输等领域的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期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中的“车等场所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1.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
2.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条解释
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4.参考案例
2020年4月3日,杨某乘坐长安航空公司9H8355航班抵达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在机场内乘扶梯下行时摔倒。杨某亲属认为,杨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机场未及时提供有效施救措施,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的。元翔航空港公司作为机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元翔航空港公司表示,从现场监控视频可知,当时杨某所乘扶梯处于平稳运行状态,杨某在搭乘扶梯下行途中突然晕倒,并非摔倒。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关停扶梯、疏散人群,并立刻通过对讲机、手机等方式通知机场急救中心值班人员。值班医务人员接报后,约8分钟赶到现场,并立即采取了心肺复苏、输液等积极救治措施,并提供救护车辆,协助将杨某抬上救护车并转送至长乐区医院进一步救治。该人士表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防护及救助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元翔航空港公司其他地勤人员并不具备专业医疗急救知识,在已经通知机场急救中心的情况下,合理等待专业人员对杨某进行救治,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强求其贸然对杨某采取急救措施。当时时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专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亦不应对非医务专业人员苛以过高的救护义务。同时在长乐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杨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此外,杨某有4年肥厚性心肌病病史。因此,杨某自身疾病突发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且杨某亲属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死亡是由元翔航空港公司直接造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相应减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本案中,杨某亲属未能举证证明机场方的救助行为、救助时间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机场方已及时实施了救助行为,故杨某亲属要求机场方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元翔航空港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