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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09-04 15:25
  •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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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交〔2022〕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公路事务中心、航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广州、深圳地铁集团: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优化交通建设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以下简称“交通建设”)项目从业的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咨询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均纳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在我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列入省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名单:

  (一)未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领域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二)最近连续3个年度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被评为AA级。

  (三)最近连续5个年度在交通建设领域未受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港口)、铁路等相关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最近连续5个年度在交通建设领域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最近连续3个年度参加地市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未被评为C级或D级。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最近1年内在我省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列入省交通建设领域失信惩戒主体名单:

  (一)在交通建设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的。

  (二)在交通建设领域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交通建设领域发生并被认定为单位存在行贿犯罪的。

  (四)按交通运输部和我省信用有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最近1年内在我省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列入省交通建设领域重点关注主体名单:

  (一)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被评为C级;或参加2个及以上地市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被评为C级或D级。

  (二)在交通建设领域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的。

  (三)在交通建设领域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因从业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对列入省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工作。对失信惩戒主体,应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第七条 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管理程序:

  (一)信息采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信息采集工作,由各从业单位自行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信息告知。经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有关程序,申报单位符合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界定条件的,即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众网站及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级平台”予以公告,并按相关要求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

  第八条 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程序:

  (一)信息采集。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公示”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管交通建设项目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息采集工作;各地市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交通建设项目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告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地市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对初步采集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息在相应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异议处理由各公示部门按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市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应按要求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集中通过“省级平台”予以公告,并按相关要求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

  (三)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受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1年期满但仍在行政处罚有效期的,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

  第九条重点关注主体名单管理程序参照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相关信息原则有效期为1年;从业单位在完成信用修复后可提前退出重点关注主体名单。各级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关注主体名单单位的监管,适当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十条 各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需做好所辖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单位诚信守法情况的动态监测管理,一经发现不再满足界定条件的,应及时提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单位资格,及时停止相应的激励措施并更新、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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