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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货运输;道路安全;非诉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17时40分,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区金鹏路与通航路交汇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驾驶粤XYC***轻型厢式货车运载36瓶石油气(其中两瓶为空瓶),现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明:陈某为粤XYC***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也是实际的经营者,车上的石油气是从红海湾气站运载到汕尾市区。陈某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粤XYC***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暂扣。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查陈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8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某先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而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2023年3月17日邮寄送达《催告书》进行催告,催告陈某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元),经催告陈某仍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10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23年5月29日出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某作出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查明的事实、《询问笔录》及执法录像视频等证据,陈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运载石油气前往目的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5日进行调查询问查明违法行为后,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扣押涉嫌违法车辆,将石油气等证据材料移交城区燃气管理所。2022年8月23日向陈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陈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某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随后因案情复杂出具扣押粤XYC***轻型厢式货车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并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解除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因该案件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将该案件按重大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综合考虑陈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情节等因素,决定依法给予陈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于2023年3月17日邮寄送达催告书进行催告,加处罚款30000元,并明确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陈某仍不履行义务,于2023年5月10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陈某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陈某承认其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现场亦无法提供粤XYC***轻型厢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因陈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对陈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不超出罚款数额的前提下加处罚款30000元,并通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前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因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以书面形式催告陈某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元),在催告后陈某仍不履行义务,向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
(三)典型意义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系数高,极易引发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执法部门依法对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进一步教育引导企业及个体合法运输,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该涉及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作用,有效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