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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 2024-07-11 16:1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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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法治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汕尾市公安局决定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汕交〔2020〕82 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

  2024年7月9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对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六、从事非法营运,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举报非法营运,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严禁非法串联聚集、散布不实言论等行为,自觉维护出租汽车正常运营秩序。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八、出租汽车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九、鼓励广大市民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0660-3565969

  市 公 安 部 门举报电话:110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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