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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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华侨管理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
现将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汕府〔202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结合交通运输工作职责,全面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市局综运、行审、基建部门分别对应第14条、第26条,全力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措施细化及指引相关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局防控办备案。联系人:陈景涛,电话:3326913。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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