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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华侨管理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经4月20日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22日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公路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加强路政巡查工作,提高巡查质量和处置效率,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巡查工作,是指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巡查与公路养护巡查的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
市、县级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普通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侵占、损害的公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该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及时告知并移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五条路政巡查应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和电子巡查为辅的方式。电子巡查可采用固定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方式。
第六条 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路政巡查装备应当包括巡查车辆(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通信设备等。
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
取证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单反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临时标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勘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皮尺、卷尺、测距仪、望远镜。
第七条 路政巡查主要内容:
(一)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碑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巡查公路、公路用地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毁坏、擅自移动或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擅自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巡查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是否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情形。
(四)巡查广告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广告标牌等行为。
进行路政巡查时,还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至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性事项以及是否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禁止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八条 普通公路路面全线巡查,国道每周不少于三次,省道每周不少于二次;县道每周不少于一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涉路施工路段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九条 遇有大雨、大雾、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应加强与相邻路段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
第十条路政巡查人员巡查时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巡查不少于2人,须佩戴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并加穿反光背心;检查、制止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向当事人敬礼。
(二)交接班时,对巡查车辆、装备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巡查时,巡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开启示警灯,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加开危险警示灯减速慢行;处理事件时,巡查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巡查车辆应停在右侧路肩,停靠示警,开启示宽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驾驶员除外)。
第十一条 巡查车辆速度要求:普通公路巡查时,按照不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限速。
第十二条 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涉及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如果该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对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进行路产追偿。
(二)发现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广告控制区擅自设置广告标牌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如果该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三)发现公路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人为堵塞等现象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清理;如果该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四)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的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五)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完善。
(六)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七)发现公路施工标志设置不规范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规范改正。
(八)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三条 路政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履行交接班手续,巡查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巡查记录应当载明巡查时段、天气状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各级路政部门、路政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经检查发现后,应当根据下面情况作出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处理,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
(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向全市通报批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结合所管辖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时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