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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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港函〔2020〕4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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