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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
  • 2019-07-15 11:17
  •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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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中期评估工作的函》要求,我局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我局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全面压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加大固体废物处置力度,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置,保障我市绿色交通顺利发展。

二、压实责任,加强固体废物处置

(一)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整治工作

我局在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管理关于危险废物方面,要求各企业严格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及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废料和废机油等危险废弃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汽车拆卸维修时,严格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修完毕后,立即对厂区进行清扫,地面严禁存在机油等危险废物,保持场地整洁;车辆喷漆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污染环境;检修空调机时,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并由分管领导牵头带队,联合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市交通执法支队、直属分局,抽调220多名精干力量组成督查组,对市城区35家一、二类维修厂进行地毯式检查,推进落实环保整治工作。通过深入检查维修车间危险废物存储设施、警示标识等情况和抽查部分4S机动车维修企业危废品回收协议文本以及与部分机动车维修厂家负责人座谈等形式,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企业厂区内废水、废气、废油、废料等“四废”按国家环保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港口、码头配套的固体废物处置

全面强化港口、码头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置工作力度,督促港口经营人与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做好船舶产生的固体废物及生活污水、洗舱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工作。目前全市在运营的商贸港口码头经营人均与第三方签订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相关协议,由第三方到码头和船舶接收污染物, 填写接收处理单,内容包括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方法、作业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并经船方签字确认。经分类包装标识后装上污染物运送车辆送往环卫部门认可的收集地点或送往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加强码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煤码头及重件码头均布置数个垃圾桶用于收集码头垃圾,保洁公司每日进行全厂垃圾收集运输至码头附近垃圾站进行后续处理。

三、存在问题

一是目前我市辖区内尚未有环保部门许可的危险废物回收经营单位,需与外市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处理废料、废油。

二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缺少,辖区洗舱水油污水处理率不高。缺乏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计量系统,尚未形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处置联合监管。港口企业缺少资金投入,部分企业港区现有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设施需要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摸底数、补缺口、查漏洞、压责任、严监管、强能力”的总体思路,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以打好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为抓手,全面压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将环境保护摆到重要位置,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理处置,为持续巩固和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作出应有努力。

(二)继续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及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对废料、废机油等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

(三)加强各部门联合监管,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切实增强近岸海域防控污染力度。一是对于当前部分地区船舶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不足问题,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沟通协调解决,确保区域环境保护设施处理能力满足港口和航运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二是加强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环境卫生设施等有效对接,将港口及靠港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进行岸上接收、转运及处置得到妥善解决。

(四)加强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督促交通执法部门坚持集中整治与常态化管理相结合,继续加大对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建立纵向和横向执法系统联动机制,做到监督管理常态化。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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