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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汇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非法营运、揽客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案
2022年4月27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汕尾火车站保利大都汇旁边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冯某某带着4名旅客准备驾驶粤NKB***号小型轿车前往惠来县,现场检查时旅客行李已放至粤NKB***号小型轿车后备箱。据旅客口述,他们一行4人在高铁站出站口时,司机冯某某主动过来揽客,双方议定包车前往惠来县,运费人民币380元整,到达目的地后付款,冯某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它相关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冯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冯某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给予冯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冯某某于6月1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八天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6日,经公安机关再次查明,自2023年2月份开始冯某某又在汕尾火车站揽客,其中2023年8月10日21时左右、2023年8月31日12时左右,被执法人员劝阻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在火车站内揽客,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违规网约车“一案双罚”案
1.2023年2月15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海汕公路春运执勤点执法检查时,发现魏某驾驶粤NSF***小型轿车从汕尾城区通航路搭载1名乘客前往红草镇高新开发区广东高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据车上乘客自述,乘客手机端显示本次运费21.69元,到达目的地后经平台结算。司机魏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魏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魏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魏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2023年3月15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涉嫌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服务车辆(粤NSF***小型轿车)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该公司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及以上,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案例三:大货车非法改装案
2023年11月30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甬莞高速海丰西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粤BJG***重型厢式货车与其他同类型车辆略有不同,随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登记尺寸为长12米、宽2.55米、高3.99米,实际测量车辆尺寸为长12.6米、宽2.55米、高3.99米,该车辆总长度比登记尺寸长0.6米。经执法人员仔细勘验检查该车辆车架与车厢,发现有重新焊接的痕迹,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承认了擅自改装该车辆的事实,并承诺立即给予改正,同意将该车车架大梁、车厢切割恢复原状。当事人表示,因自己刚经营车辆不久,不了解改装车辆产生的后果和危害性,听了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后,自己都感到担心和后怕。没想到的是非法改装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可以拒绝理赔。当事人恢复车辆原状并接受处罚后,表示非常感谢执法人员及时提醒和执法服务。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当事人此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