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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执法案例)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对曾某行政处罚案
  • 2023-02-2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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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营运;道路安全

         一、基本案情

         为积极开展春运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海汕公路春运联合执勤点开展执法检查。2023年2月3日9时05分,曾某驾驶粤N0F8**小型轿车至春运执勤点,因涉嫌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于2月3日对曾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查明:曾某驾驶粤N0F8**小型轿车,在汕尾城区财政局门口运载2名乘客前往海丰县海城镇,每位乘客收取运费10元,共计收取20元,曾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许可、道路运输证及其它相关有效证明。执法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月3日对粤N0F8**小型轿车进行登记保存,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曾某无异议并签收该文书。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曾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曾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于2月3日15时12分、16时28分依法向曾某先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曾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曾某已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于2月3日缴纳罚款,并按要求改正。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查明的事实、曾某的《询问笔录》及执法录像视频等证据,曾某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运载2名乘客前往目的地并收取违法所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于2月3日对粤N0F8**进行登记保存,于当日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于2月3日15时12分向曾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曾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曾某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该案件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将该案件按重大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并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综合考虑曾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情节等因素,决定依法给予曾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月3日16时28分向曾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法律适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曾某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曾某承认其未取得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亦无法提供粤N0F8**小型轿车的道路运输证。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曾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对曾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

      (三)典型意义

         面对春运安全执法监管任务重而人手不足的困难,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不断完善错峰执勤制度,以春运为契机,积极开展打击市区小汽车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春运期间保安全、保畅通、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执法人员坚持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做到快检查、快处理,提升了执法效能;与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合检查,也进一步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了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曾某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不但维护广大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震慑了汕尾市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人员,同时也为一线交通执法人员提供了执法信心,为下阶段的重点工作提供了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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