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汕尾市城区逾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
打印 |
现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现分局对逾期超过180天未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的依法予以注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合法手续之前不得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如对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的《关于注销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反映。单位反映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来信请寄(送)至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综运股(地址:汕尾市城区春晖路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邮编:516600,电话:0660-3290009)。超过规定时限和未遵守上述要求的,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将不予受理。
附件:汕尾市城区逾期超过180天未依法备案详情表(2024.12.25).pdf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