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汕尾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6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汕尾市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安全稳定,保障储备盐数量、质量和安全,现将初步拟定的《汕尾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公示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经信局生产服务业科,电话:3361183;传真:3365349;邮箱:swjxjhyk@163.com ,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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