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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 2010-09-30 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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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本局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范围内涉及上网信息的发布、存储、处理、传送等相关工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成立上网信息保密管理领导小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重视上网信息保密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局成立上网信息保密领导小组,这项工作具体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兼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

三、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各科室因业务需要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先经局上网信息保密领导小组初步审查,送市保密局审定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局的文字资料不得随意上网。

四、各科室人员在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送、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五、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规定,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六、各科室要加强指导,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同时,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局保密领导小组。

七、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要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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