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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
  • 2010-09-30 00: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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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局机关党员干部、隶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市委、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干部谈话,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二、实行干部谈话制度,要从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出发,把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令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警诫和勉励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三、实行干部谈话,要明确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四、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

五、了解情况谈话。党组书记每年要与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党组成员每年要与分管科室主要领导至少进行一次谈话;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要与本科室班子成员、党员干部至少进行两次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的重要部署,选拔任用干部,领导班子建设等情况;了解被谈话人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廉政勤政方面的情况;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希望、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任职谈话。党组成员或人事教育科的领导,应在干部任职前或任职一周内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被谈话人的基本评价,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勤政方面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反馈群众意见或建议,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提出希望、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属于交流任职的,还应当介绍任职单位的有关情况。

七、诫勉谈话。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或人事教育科的领导负责诫勉谈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策不力的;

2、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上出现问题,或者群众意见比较大的;

5、廉洁自律、道德品质方面的反映比较多,或者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的;

6、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或纠正问题的;

7、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8、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或人事教育科留存。

(三)诫勉谈话不能把问题谈清楚的,被谈话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四)诫勉谈话中指出的问题,应要求被谈话人限期改正,及时报告。

八、谈话要求和谈话时间应提前通知被谈话对象,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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