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对象
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局隶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通报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1、向局机关各科室、隶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通报党组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
2、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事关全市经贸系统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3、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局党组认为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重要情况。
(二)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房、买卖商品房、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公司(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通报、报告期限
(一)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和向局机关各科室、隶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通报的重大决议、决定,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
(二)个人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按其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也可事前请示。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应及时答复。
四、违反通报和报告规定的处理
(一)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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