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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经信局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 2014-03-18 00: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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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经信局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汕尾市经信局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领导。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审查。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领导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十条  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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