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经信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经信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的主体、项目、依据、内容、程序、结果应当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执行。
第三条 公示的主要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和人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
(二)行政执法依据。即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三)行政执法内容。即行政执法项目、范围、职责和权限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立案(受理)条件、调查(听证)、做出决定及相应时限等。
(五)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的决定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第四条 公示的程序:
(一)按照第三条之规定,有关科室或单位结合职能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建议书》,建议书包括公示执法事项的名称、主体、相对人、客体、依据、内容、公示范围、公示(发布)时间、公示方式和公示有效时限等。
(二)《行政执法公示建议书》送实施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
(三)有关科室或单位对第三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分别或同时采用电视、报刊、网络、发布会、电子显示屏、纸质通知、现场通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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