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经信局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科室、直属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综合科;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对象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局网站、公开栏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本局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
(四)不合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不满60分。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局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对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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