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经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本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法制部门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和信息化年度计划;
(二)编制经济和信息化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重大行政处罚;
(六)本局制发或需上报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确定;
(七)其他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科室和其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协助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科室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法制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提交单位向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八条 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法律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 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局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十条 本局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未依照本制度提请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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