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经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经信系统行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各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投诉情况;
(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70分)相结合,满分为100分的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由局综合科制定;
(二)日常考核主要是根据平日的工作交流情况、报送备案资料、上报工作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记载、统计和考核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三)集中考核采取集中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还应征求外部意见,包括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电话等。
第七条 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被工信部、省经信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加5分;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且成绩较突出的,加5分;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创意,且有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加5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年终评议考核由局综合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考核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综合得分90分以上;
(二)良好:综合得分80—89分;
(三)及格:综合得分70—79分;
(四)不及格:综合得分低于70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综合科组织被考核科(室)负责人深入被考核科(室)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考核科(室)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若被考核科(室)对有关考核分值有异议,可向综合科提出异议申诉;
(四)综合科形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及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凡是年度考核为不及格的执法科(室),一律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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