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经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法律专业素质;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我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全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向局综合科提出申请,由局综合科向市法制局提交申请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参加市法制局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
第九条 申请获得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新增加执法人员的,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组织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本局审核后向市法制局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局综合科,由局综合科按照申领程序报市法制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申报市法制局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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