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科室、直属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机关办公室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本机关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对象,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考核方案,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对象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局网站、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局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对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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