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经信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经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综合科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
第三条 局综合科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四)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但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局各执法承办科室应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依据和拟定行政执法决定意见送局综合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人员资格;
(三)执法权限;
(四)执法程序;
(五)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六)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局综合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完毕,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局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重新提交局综合科审核。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综合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局各执法承办科室和综合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局各执法承办科室要落实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及时向综合科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综合科要严格把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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