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本局的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
(二)行政许可。涉及市经信局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及时限。
(三)公共服务。经信局服务内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
(四)重大决策。国务院、省、市政府、经信行业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五)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省、市政府、经信行业的规范性文件。
(六)工作动态。经信局的年度工作及计划,分阶段工业经济、经贸信息、企业介绍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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