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
1 |
监控化学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
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 |
市经信局(牵头科室:工业发展科) |
1.经国务院指定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一小规模设施及为防护目的之外使用、消耗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2.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3.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4.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5.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6.涉嫌进行违反《条例》活动的场所。 |
现场监督检查 |
20%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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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力行业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
1.供用电工作开展情况; 2.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及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市经信局(牵头科室:能源与循环经济科)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 |
现场、书面检查 |
100%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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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
3 |
石油流通行业执法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日常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经营。 |
市经信局(牵头科室:能源与循环经济科) |
原油经营企业、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加油站 |
现场(专项检查、抽查)、书面检查(年检、换证等) |
100% |
一年一次 |
|
4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检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违反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
市经信局(牵头科室:生产服务科) |
汕尾地区省经信委许可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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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隐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检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
市经信局(牵头科室:生产服务科) |
汕尾地区省经信委许可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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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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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用爆炸物品许可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检查生产、销售、购买的民爆物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是否按规定的许可场所和许可能力储存民爆物品;是否向未经许可的单位销售民爆物品 |
市经信局(牵头科室:生产服务科) |
汕尾地区省经信委许可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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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流向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九条 |
检查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是否符合规范;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并且账物相符 |
市经信局(牵头科室:生产服务科) |
汕尾地区省经信委许可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一年一次 |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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