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关于清洁生产工作部署,积极鼓励全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切实推动全市经济绿色循环发展,我局拟订了《汕尾市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结合有关单位反馈意见,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请于2018年11月7日前将修改情况反馈到市经信局能源与循环经济科。联系电话:3379986。
汕尾市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等的要求,为积极鼓励全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切实推动全市经济绿色循环发展,确保省下达“十三五”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对“十三五”期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给予补助。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并按规定对项目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管。
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补助资金项目审核和绩效自评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补助对象:“十三五”期间,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经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需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在补助范围。
第五条 补助标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给予补助。
第六条 资金申请流程:
(一)补助资金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到各县(市、区),并通过市经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二是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三是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
(四)县(市、区)经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县(市、区)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汕尾市清洁生产审核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材料;
(四)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本补助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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