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粤工信园区函〔2018〕81 号)等文件工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wyqb3361336@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
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粤工信园区函〔2018〕81 号)以及2018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7〕237号),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方向
鼓励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省已明确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的区域。统称省产业园,下同。)(含深汕产业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汕尾市地区转移,开展产业共建。
二、申报对象
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在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内(含深汕产业园)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三、扶持方向、标准和申报条件
(一)普惠性奖补
1.扶持方向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5)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6)随制造业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奖补标准
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2017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市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
(二)叠加性奖补
1.扶持方向和奖补标准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汕尾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按照“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合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或者在汕尾市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汕尾市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或分支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3.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4.企业项目来自珠三角地区(如属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股东控股)。
5.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即:由珠三角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该政策。
6.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6年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并于2017年当年投产纳税。
7.申报叠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还应于符合以下条件:
(1)2013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2)“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
(3)“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注册地在珠三角地区的工业企业。
8.对应奖补条件需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申报说明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共性佐证材料
1.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珠三角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
5.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
8.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2018年9月,最长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0.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或项目第6、7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6、7、8项可不提供。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四)普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普惠性奖补部分奖补条件还需在共性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
2.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3.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的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五)叠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叠加性奖补不同奖补条件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4.关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或者在汕尾市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公开发布申报信息。市经信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申报信息,明确承办部门和联系人,受理社会咨询。
(二)受理申报。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经科局、汕尾新区管委会指导并受理申报对象编制申报材料。资金申报企业编制好申报材料后上报产业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对每一家申报企业出具意见并汇总所有申报企业资料后,统一报送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扶持方向所涉及的部门,牵头同级发改、财政、科技、商务、工商、人社、税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一式8份报市经信局(红草园企业申报资料由汕尾新区管委会汇总后直报市经信局)。
(三)组织审核。市经信局通过公开遴选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发改、财政、科技、商务、工商、人社、税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后提交市经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在市经信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填报两种方式报送(最终以纸质材料为准)。请申报企业的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请务必于11日26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经信局汇总。
(二)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经科局、汕尾新区管委会应会同本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对项目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核实无误后经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产业共建扶持资金按“谁审核、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审核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执行。
附件:
1. 广东省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工作规程
2.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3.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4.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5.填表说明
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封面版式
8.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9. 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细则
附件1
广东省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
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下称“产业共建资金”)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安排,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珠三角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指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范围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并动工持续建设。
第五条 本规程所指“建成投产”,对于新建工业项目,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对于生产性服务企业,指企业已依法具备正式服务条件,并已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范围对外承接服务,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
第六条 本规程所指“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程所指“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已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第八条 产业共建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给粤东西北地市,实行“当年预安排、跨年清算”制度。
第九条 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核、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含国税、地税,下同)、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程的规定,共同落实产业共建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全省产业共建工作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和分配计划,组织发布年度申报工作指引,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与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对粤东西北地市有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奖补企业名单和年度奖补计划送省财政厅复核。建立扶持企业项目名录库。联合省财政厅对预下达资金进行清算。
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工作,受理资金申报,会同同级财政、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市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补政策,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必要的实地核查),提出奖补企业名单、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方案和年度资金需求,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产业共建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产业共建资金年度规模,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对资金审核情况、奖补企业名单和年度奖补计划进行复核;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实际开展资金清算;对产业共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粤东西北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共建资金中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对本市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复核,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开展产业共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对粤东西北各地市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就《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及研发能力”,以及有关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提出奖补资金的评判依据和标准,指导粤东西北地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粤东西北各地市科技部门负责按照省科技厅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对粤东西北各地市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就《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出评判依据和标准,指导粤东西北地市商务部门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粤东西北各地市商务部门负责按照省商务厅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对粤东西北各地市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就“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提出评判依据和标准,指导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粤东西北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省税务部门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对粤东西北各地市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粤东西北各地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纳税情况,由粤东西北各地市税务部门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统计部门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由有关地市统计部门向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规程规定以及年度申报指引,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珠三角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向省产业园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的项目,由所依托的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九条 产业共建资金实施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和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相结合。适用企业及项目、奖补对象及方式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产业共建资金支持的其他方向,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和省财政资金预算额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可适当调整奖补的方向和数量,并在年度申报工作指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用途。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排年度资金。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省产业园等,对本市辖区内的产业共建企业项目情况进行梳理,结合当年度产业共建资金审核安排情况,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下一年度产业共建资金需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全省产业共建情况和各地市的资金需求,提出全省年度资金需求和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规定将资金下达至地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下达工作指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产业共建资金申报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 遴选服务机构。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度产业共建资金申报工作指引和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理企业申报。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受理申报。
第二十七条 组织项目审核。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本市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地级市政府审定,拟定本市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八条 报送申报情况。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地级市政府审定的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申报情况报省有关单位审核。其中: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
第二十九条 确定奖补资金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采取抽查等适当方式,并可视情邀请粤东西北各地市有关部门同志,共同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奖补企业名单和年度奖补计划送省财政厅复核,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资金计划。相关审核和监督管理费用按规定在现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兑付奖补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至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由粤东西北地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组织向获得奖补的企业兑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资金清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资金计划,对预下达的全省产业共建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能和工作流程,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门户网站公开产业共建资金如下信息:
(一)资金扶持政策。
(二)资金申报指引。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五)资金分配结果。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八)其他接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规范化信息数据管理。粤东西北各地市要做好享受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税收数据采集工作,做好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强化信用约束,要把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作为重要监测任务,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对资金申报、兑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粤东西北各地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 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粤东西北各地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获得产业共建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产业共建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绩效意识,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粤东西北各地级市应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操作规程,同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2.
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奖补类别 | 政策奖补范围 |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
普 惠 性 奖 补 |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注销或迁移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进入省产业园后进行了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 1.珠三角企业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设立分厂进行增资扩产。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 2.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4.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 1.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部设在珠三角地区。 2.将生产线转移到省产业园内并注册登记企业。 3.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投产。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3.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5.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6.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与珠三角主导产业企业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7.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园区制造业企业服务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4.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叠 加 性 奖 补 |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 | 1.在省产业园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投资企业为在珠三角注册登记的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之一;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3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4.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1.随同珠三角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3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
3.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属于分支机构。 | 1.随同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分支机构。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3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
4.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 1.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3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4.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
5.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 1.通过整体转移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 2.转移前已获得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认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3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4.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附件3-1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法人代表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所属行业类型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产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 |||||||||
法人代表 | |||||||||||
项目名称 | |||||||||||
入园签约时间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投产时间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企业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 企业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3-2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法人代表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所属行业类型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产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 |||||||||
法人代表 | |||||||||||
项目名称 | |||||||||||
入园签约时间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投产时间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企业2016年在园区产值(万元) | 吸纳就业人数 | ||||||||||
企业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 企业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3-3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法人代表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所属行业类型 | |||||||||||
企业类型 | □技术研发 □检测计量 □工业设计 □信息服务 □现代金融 □现代物流 □其他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产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法人代表 | ||||||||||||
项目名称 | ||||||||||||
入园签约时间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投产时间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企业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 企业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4-1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法人代表 | |||||||||
企业类型 | □大型骨干企业 □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 | 入选年度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所属行业类型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法人代表 | ||||||||||
项目名称 | ||||||||||
入园签约时间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4-2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法人代表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 ||||||
企业研发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所属行业类型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法人代表 | ||||||
申报项目类型 | □企业研发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分支机构 | |||||
项目名称 | ||||||
入园签约时间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已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额(万元) |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 |||||
2016年度研发费用 (万元) | 2016年度研发费用占比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4-3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法人代表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所属行业类型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生产线转移 □其他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法人代表 | |||||||
项目名称 | |||||||
入园签约时间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申报企业类型 | □高新技术企业 □纳入省高企培育库 | 认定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 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4-4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D)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法人代表 | ||||
企业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创新创业平台基本情况: | |||||
创新创业平台名称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所属行业类型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法人代表 | ||||
申报项目类型 | □省级孵化器 □新型研发机构 □众创空间 □创业孵化基地 | ||||
项目名称 | |||||
入园签约时间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之 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申报企业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5
填表说明
1.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符合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转移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企业或项目;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等的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项目,填写附件3-1和附件6。
2.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属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填写附件3-2和附件6。
3.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属于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填写附件3-3和附件6。
4.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填写附件4-1和附件6。
5.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填写附件4-2和附件6。
6.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填写附件4-3和附件6。
7.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填写附件4-4和附件6。
8.如珠三角投资企业为多个企业时,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只填写控股企业的信息。
9.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范填写,一般具体到二级产业目录。
10.签约时间、投资方出资比例根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等文件填写。
11.实际投资总额是指截至申报时项目累计完成的投资总额。
12.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是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额。
13.固定资产内容填写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投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投资等)。
附件6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 ||||||||
预期产出 | 产出计划 | 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及质量 | 总目标:(填列总产出及质量、成本等内容) |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 ||||
年度阶段性目标:(填列年度产出及质量、成本等内容) | ||||||||
效率计划 |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项目实施内容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 |||
1. | ||||||||
2. | ||||||||
…… | ||||||||
预期效果 | 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 指标类别 | 个性化 指标 | 上年度实际 水平 | 本年度计划完成 水平 | 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 说明 |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
社会效益 | 反映项目实施直接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根据项目属性特点,可选择其中一或多项效益,研究设置个性化指标及其目标值。 | |||||||
…… | ||||||||
经济效益 | ||||||||
…… | ||||||||
生态效益 | ||||||||
…… | ||||||||
审核意见 | 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意见 |
|
附件7
2018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
本次申报扶持类别:
本次申报奖补金额: 万元
企业负责人: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企业项目所在省产业园区:
附件8
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按下述顺序排列:
(一)申报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6)。
(二)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页码等)。
(三)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说明。
(五)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辅证材料如有必要,也可用A3纸打印后折叠)并以项目为单位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
三、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四、申报材料需扫描形成PDF文件,用光盘刻存(每个项目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为项目名,与项目目录一致)。
五、申报材料装订以实用、经济为原则。
附件9
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
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细则
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确保申报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现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7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进一步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7〕323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8〕3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81号)和《关于印发〈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省、市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经信〔2015〕20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内容
截止规定时限全市申报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根据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企业项目的各项指标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我市成立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人社局、税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抽调负责相关业务同志组成。同时,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三、审查工作安排
审核由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市经信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一)本细则所称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二)受经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额情况核定。
2.现场核查企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额情况真实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和税务相关票据)。
3.提交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额情况审核认定意见等。
4.按申报指南要求,审查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5.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审查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审定意见。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额,主要内容和时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以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等审核意见。
(四)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审核产业共建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一)评审依据
1.《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76号)。
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进一步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 2017〕323号)。
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8〕31 号)。
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粤工信园区函〔2018〕81 号)。
5.《关于印发〈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省、市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经信〔2015〕207号)。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发布的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二)评审程序
1.按截至时限收集汇总各地上报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2.通过公开遴选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
3.由市经信局业务科室向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介绍有关评审的文件、背景和要求,明确评审工作职责。
4.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开展项目现场和申报材料的相关审核。
一是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企业项目,退回申报材料,并要求三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二是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项目,进行项目现场和申报资料核查;三是出具相关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经信局。
5.市经信局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会同市发改、财政、科技、商务、工商、人社、税务、环保、统计等部门对企业项目资料和第三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提交市经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进行社会公示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奖补资金项目计划。
五、评审各项认定要求
(一)关于珠三角转移企业的认定
1.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项目如属股份投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自然人股东控股情况不予支持。
2.不属于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持有;由自然人持有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3.控股股东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或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或租赁厂房合同签订日期)所对应时点有效的申报企业章程中,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控股。如果在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及租赁厂房合同签订日期中只有一个时点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选择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如果以上有多个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应选择较早的一个时点进行评判。
(2)申报时点的有效企业章程,企业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
4.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如在省产业园单独成立法人企业,不作上述控股判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如整体转移企业与其他法人主体合作,在省产业园成立新的法人企业,且由珠三角转移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
(二)关于企业入园时间的界定
以企业首个项目入园的时间作为企业转移入园时间,并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时间要求。
(三)关于普惠性奖补资金审核
原则上审核计算结果大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申报金额奖补;小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审核计算结果奖补。
(四)关于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
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算企业获得法定施工许可证日期以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其中企业购地款不受上述限制(且可发生在2013年以前)。
(五)关于转移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认定
叠加性奖补条件中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求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珠三角企业是否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作为奖补的必要条件。
(六)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中“控股的企业”界定
“控股的企业”可包括以下情形: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
2.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实际持有100%股权的企业(不受投资层级、股权结构等限制)。
(七)关于企业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
1.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关于“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应对拟奖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省财政资金情况进行核查。
2.按照产业共建奖补政策导向,其中产业共建叠加性奖补资金允许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项目予以叠加奖补,不违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有关规定,但奖补资金应相应扣减省财政安排给该项目的同类财政奖补资金。
3.同一个园区内同一家法人企业控股的多个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项目按照单个企业安排资金扶持,不允许拆分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保密要求
1.自评审之日起,项目评审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均须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审工作情况向外泄露。
2.评审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审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包括带回住所),不得复印。
3.评审场所实行半封闭,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二)第三方机构评审要求
1.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表达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干扰,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应保守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审组织者,不得复制任何评审材料,对评审所涉及的项目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负有保密责任。
3.评审期间,未经评审组织者许可,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提供的利益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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