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教〔2010〕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中小学校和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直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队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订如下规定:
一、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任期目标,由市教育局依学校实际与全市教育形势发展制订;校长年度目标,由校长根据学校情况制订,报市教育局审定。年末在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述职,接受测评;校长任期届满,由市教育局组织考核。适当时候实行学校领导交流或互挂工作。
二、健全学校班子和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及党支部每年应召开一次以上的民主生活会,把建设学习型组织纳入生活会,树立正气,增强团结,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发挥学校领导班子和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建立校长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直中小学校校长政治思想、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效益、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校长定期向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汇报工作。
四、学校领导班子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在对市直学校校长过程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年终总结,市教育局每年对市直中小学校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教育考核、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存入人事档案,作为续聘或晋升依据,年度考评不及格者应解聘或调离岗位。
五、加强学校领导和教职员的思想作风、师德师风建设。市直中小学校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的要求,定期开展理论学习和师德师风学习,带动全校师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师德师风学习,促进市直中小学校良好师德的形成。坚决杜绝违背《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市直中小学校教职员编制管理。市直学校编制,根据省有关配备标准和学校编制需求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学校编制的使用,先由学校按有关要求作出方案,上报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再到市编办办理编制手续。各学校不得擅自更改编制的使用。
七、市直中小学校的人事调配由市教育局和人事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直中小学校教师的岗位管理,依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职员聘用制。学校应在上一年底上报下一年度学科教师需求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编制情况和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制订招聘计划,报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
八、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市直中小学校严格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在岗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九、进一步加强学历教育,提高教师学历水平。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在职教师学历层次,到2012年,高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在100%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在5%以上;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在100%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在50%以上;小学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具有专科学历以上教师的比例在80%以上。
十、学校领导应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省有关要求,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各项指标。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科学发展。
十一、学校领导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市直学校教师要严格执行“汕尾市教学教研常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教学与教研工件,其中学校正副校长应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课程、参加教改科研活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指导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积极推动新课程改革和校本教研工作的开展。
十二、加强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创新校本研修模式,注重专家引领、教师互动、自我反思相结合,加强教研组与年级组的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学习研究和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个性化和校本研修团队,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发展。
十三、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学校要加强远程网络教育平台建设,为构建省、市、县、校四级互联共享的“广东教育培训网”,为教师参与以远程式培训为载体的各项培训提供平台。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十四、建立学校和教师帮扶制度。市直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示范带头作用,义务支援边远和薄弱学校工作,组织开展“送教下乡”、“巡回讲学”等多形式的支教活动,积极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十五、实行上班坐班制度。市直中小学校工作人员按照学校上课时间实行上班坐班制度,学校领导要起带头作用,并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市直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得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严格执行省、市关于禁止招聘代课教师的有关规定,确因教师病、产假和教育教学需要,须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应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核准后,报人事、财政、编制部门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期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市直学校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临时代课教师。
十七、市直中小学校教师不得私自到校外兼课,从事有偿家教,以赢利为目的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辅导班,向学生推销各种辅导资料。
十八、建立正常的请假制度。学校一把手外出离开本市应向市教育局领导报告。教职员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学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的需报市教育局人事部门批准,并按政策规定执行。对擅自离校者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作自动离岗除名处理。
十九、对在编不在岗的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理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学校领导要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汕尾市教育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