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0〕68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汕尾市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民办学校
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师资聘用
第一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和合格的职员。用人学校和受聘者,双方依法订立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校长的聘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二条 学校聘用校长、教师、职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民办学校要定期向当地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报送教师聘用名册、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二、档案管理
第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除了用人学校与教师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条件的,可在教师原籍人才服务办公室托管外,一般用人学校要将教师档案转到当地人才服务办公室托管,受托管部门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的归类、整理、工龄计算,以及利用、转递等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服务办要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档案托管专柜,要由专人负责民办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在档案托管费的收取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三、工资福利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聘用合同执行,原则上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标准。
民办学校要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教师被公办学校公开招聘后,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
第八条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后,存入本人档案,以此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应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培训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按照《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接受相同的培训,享有继续教育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 民办学校校长必须有任职资格,没有任职资格的新任校长应纳入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报、参加评优评先等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五、建立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探索有利于民办学校留住人才、有利于教师发挥才能、有利于体现公、民办教师同等法律地位的教育人事改革。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办教师合理有序流动制度,把民办学校列入公办学校挂钩帮扶的范围,可以安排1-2名公办教师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帮扶任教,推进教师资源的科学整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要关心、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生活、福利待遇保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有效控制教师流动。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每年的年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列入年检项目,联合进行年检。
六、依法办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对没按规定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和不办理教师社保等方面问题的民办学校,要按有关政策规定限期落实,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法人代表的责任。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教育 民办学校△ 师资队伍△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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