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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尾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1-28 15:44           来源: 新华社           发布机构:汕尾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汕尾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根据《广东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汕尾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汕尾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1日

 


 汕尾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汕尾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以下简称“营转非”)有关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方案》(粤教督〔202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坚持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物处置合理合法。

  二、完成时间

  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三、登记办法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义务教育阶段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义务教育阶段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以及面向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到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但不得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关于现有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其法人类型登记参照以上义务教育阶段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未通过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ICP),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四)关于终止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的办理。现有义务教育阶段线上或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了各类型审批工作的操作指引,各县(市、区)及各单位参考使用(详见附件)。其中,现有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2号)执行,具体操作指引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后贯彻执行。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按照省文件精神,市级层面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共同参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何文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  雅  市教育局学前与职业教育科负责人

                林会实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陈炳辉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

          刘荣钗  市市场监管局许可注册科科长

          周明江  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组  员:李  伟  市教育局学前与职业教育科一级科员

                李建坤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干部

                黄莉莎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一级科员

                吴欣欣  市市场监管局许可注册科一级科员

                沈志斌  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一级行政执法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学前与职业教育科),负责本次协调组织具体工作。

  市教育局统筹推进“营转非”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营转非”工作方案和操作指引执行,协调市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营转非”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组织实施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事项。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和部门职责,牵头推进线下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的“营转非”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机构登记、营利性机构变更或注销登记、税务注销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表、流程图、操作指引,统筹协调推进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原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工作。各地推进“营转非”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个月26日之前报送至市教育局(见附件5)。

  (二)建立预警机制。各地在推进“营改非”工作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各类应急事件。要督促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妥善做好存量课程消化、相关人员安置等工作。对工作中出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以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监管,对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要建立问责机制,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市教育局联系人:李伟、李建坤,电话:3390686、3390601;邮箱:swxqzyk@163.com、swjydds@126.com;

  市民政局联系人:黄莉莎,电话:3370843;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欣欣,电话:3314069;

  市税务局联系人:沈志斌,电话:32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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