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第二批汕尾市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汕教语〔2012〕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市直中小学:
根据汕尾市教育局、市语委《关于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汕教语〔2009〕13号),市语委办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市林伟华中学、市城区田家炳中学和香洲街道中心小学、海丰县海丰中学和附城镇中心小学、红海湾区田墘街道中心小学、华侨区华侨中学等7所申报“汕尾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学校开展了考核评估。经实地考评,以上7所学校考评分均达到88分以上(总分110分),符合申报“第二批汕尾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认定市林伟华中学、市城区田家炳中学和香洲街道中心小学、海丰县海丰中学和附城镇中心小学、红海湾区田墘街道中心小学、华侨区华侨中学等7所学校为“汕尾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先高后低、择优候选的原则,决定从以上7所学校中筛选出考评达到99分以上、并被认定为“汕尾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市林伟华中学和市城区田家炳中学等2所学校,推荐申报“广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希望荣获“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再接再厉,一如既往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断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做出新成绩。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语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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