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海丰县海城镇中心小学等13所
学校为汕尾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决定
汕教〔2012〕13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推进我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快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步伐,按照我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汕教〔2010〕100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了督导验收组,先后于3、4月份期间,对已通过县(市、区)督导验收的海丰县海城镇中心小学等13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验收抽查。
经抽查和审核,海丰县海城镇中心小学等13所学校(其中海丰县6所、市城区4所、陆丰市3所),在创建规范化学校过程中,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问题,依法加强管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基本上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标准要求,同意各县(市、区)的督导验收结果,批准为汕尾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
开展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海丰县海城镇中心小学等13所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要根据督导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成绩,改进不足,切实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为创建教育强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汕尾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名单下载附件!
汕尾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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