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我市小学高级教师
(副高级)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14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34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我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其他申报工作和材料参照汕教[2012]194号中学高级有关要求执行。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其中:人社部门培训的公需科目《广东文化强省建设》和《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培训时间为18学时;教育部门培训的专业科目学习时间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统一网上发放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资格条件》中关于“城镇小学教师,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是指城镇小学教师任现职期间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或支教满1学年。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界定的证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
二、推荐程序与办法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
(一)推荐名额
今年省分配我市的推荐名额共24名,差额分配到各县(市、区),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尚有已获得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教师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以及无小学副高级岗位空缺的市直属学校和县(市、区),今年不再推荐。各地要抓紧实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将获得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的教师聘任到相应岗位。各地推荐上报市的人选,按综合情况排好顺序。
(二)推荐办法
1. 各地、各单位要在岗位职数限额内推荐人选,要向一线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倾斜,学前教育教师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小学正职校长的推荐比例不得超过20%(突破比例的材料不受理),且须担任一门与申报职称学科相一致的学科教学;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和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已连续2年推荐参评未获通过人员要从严控制,如近年没有取得新的突出业绩原则上不予推荐。同一学校推荐人选原则上限1名。
2. 各地根据分配的名额,在申报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候选人并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
3.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和市直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教育局。
各地、各单位报送推荐人选时,应同时提交本地(单位)具有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的教师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情况(附件2)。
4. 市教育局成立推荐初审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初审结果按照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人选,并签署审核意见,申报材料由市教育局集中送省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评审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级人社、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粤人发〔2008〕147号文的精神,从积极促进当地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出发,认真组织好推荐和送审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各单位应组织广大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资格条件》,准确理解《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广泛听取意见,经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需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单位领导详细填写。
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推荐的人选和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的原则,切实保证推荐上报人选的质量。
(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各地、各校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申报表》和《推荐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要求申报人承诺填报内容及提交评审材料真实、准确,没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各地、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对被推荐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每人580元。
五、申报材料
1.《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基础教育系统)》(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一式1份;
2.学历证书(附学历验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复印件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3.送审论文或论著刊载、出版的原件一式1份;
4.个人述职报告,证明材料等原件一式1份;
5.《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推荐表》(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30份;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7.《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8.《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资格计划生育情况表》(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9.《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C证》、中小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或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10.公需课科目《广东文化强省建设》和《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培训合格成绩单原件;
11.今年专业科目(42学时以上)培训证书和选修科目(12学时以上)培训证明(原件);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12.任现职(或从事教育工作),每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一式1份;
1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14.今年以来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15.学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评价意见1份。
各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务必于11月19日前送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人:庄 鸿,联系电话:3390663),逾期不予受理。凡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不再通知补送材料。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各单位或个人可登陆汕尾教育信息网下载(www.gdswedu.com)。
附件:1.2012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 审推荐名额分配表
2.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聘任情况表
3.2012年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人员名册
4.《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 号) 附件1-4下载下载附件! 申报用表下载下载附件!
n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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