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加强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在职在岗的公办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职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正副校长(园长)。
二、考核原则
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按照“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主要对校长德、能、勤、绩、廉及意识形态工作等内容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校长绩效考核工作。市直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严格规范。明确要求,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确保绩效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客观公正。结合实际,分类考核,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确保考核工作真实反映校长工作实绩。
(三)注重实绩。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可操作性、注重工作业绩的考核。
(四)激励先进。促进校长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增强校长科学办学的责任心,激发校长创新办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完善制度。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三、考核标准
根据《汕尾市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1),结合各自实际和学段特点,对校长的德、能、勤、绩、廉及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幼儿园、中职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分别见附件1-2,1-3,1-4)。
考核组综合运用县(市、区)教育局每年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推进素质教育目标管理评价等结果进行全面评估。绩效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次:绩效总分85分以上定为一等,60-85分定为二等,60分以下定为三等。一等名额不得超过本县(市、区)校长总人数的10%,中学(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分别计算。
学校当年由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如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省名校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或被评为市优秀校长者,绩效考核定为一等,且不占规定比例名额。
学年度内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三等:
(一)经县(市、区)以上行政部门认定,因决策失误或个人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师德师风表现被“一票否决”的。
四、工作程序
(一)考核时间。校长考核分为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校长当年度履职情况;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时进行,主要考核校长在任期内履职情况。考核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程序。
1.考核组提前一周发出考核预告,并向社会征集学校办学满意度评价。
2.被考核人填写《汕尾市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登记表》(附件2)。
3.考核组听取被考核人述职。校长本人应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述职和自评。
4.组织教职员工进行民主测评(附件2),全校教职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5.召开教师、学生、家长等代表座谈会,访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或教职工,了解正副校长的现实表现。
6.查阅资料。查阅学校各种管理档案资料及校长个人有关记录等。
7.检查校容校貌。
8.考核组召开评议会,综合各项考核结果,统计总分,被考核校长填写《汕尾市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指标登记表》(附件3),考核组审核拟定考核等次,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9.公示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等次。被考核人签名确认。
10.考核材料归档(备案)。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励。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校(园)长晋升晋级、交流轮岗等重要依据,也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含完中、中职学校)正副职校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3万元奖励;公办初级中学(含九年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正副职校长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2万元奖励;公办小学(含幼儿园)正副职校长(园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7月1 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须将正副职校长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贴拨付县(市、区)财政局或市直学校。考核结果同时也作为年终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二)惩处。
1.考核结果为三等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三等者,解聘校长职务。
2.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参加绩效考核,只写评价意见,不定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校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正职担任,其他相关局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副局长担任,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增强校长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度。
2.各县(市、区)应选派政策水平高,熟悉学校管理工作,原则性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组成考核组,并组织考核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文件和政策,掌握考核内容、标准和操作方法。
3.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4.校长考核工作与学年度考核工作合一;校长期满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侧重考核校长任期目标完成度。
5.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