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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有何具体要求
2012-10-30 09:34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一、普通话是以汉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合格教师一项必备的条件和职业素质。对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教师,视为业务不合格,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更不得评为优秀教师。

二、根据国家三部委的要求,对1946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要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教师必须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水平。根据我省教师测试工作试点的实际情况,实现要求拟分两步走。现阶段的测试对象为:19551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和中、高等师范院校(含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教师。194611日以后至195412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的测试工作开始时间由各市(地)教委、语委决定,但最迟不得迟于2002年。非师范类的高等院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中青年教师中开展测试试点工作。

三、对教师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1 师范院校、职业中学等教授普通话口语课或语音课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

2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现阶段仅对1965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有此项要求)。其他各科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3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

4教学辅助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

19461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再做硬性等级规定,但他们在教学和教育活动中 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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