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及挂牌挂靠代管单位:
现将《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组织本办干部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领导干部带头,率先垂范。坚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增强干部职工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意识,上下联动,持之以恒,重在实效。
二、加强普通话的普及,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度,使普通话成为本办日常工作用语。
(一)本办干部在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切实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推广普通话中的龙头作用。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
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
3.各类会议的发言;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
5.接听来电,接待来访;
6.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单位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中,凡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取得普通话相应等级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话培训和测试,并取得相应等级。
(1)1964年1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出生(41周岁至50周岁的公务员要达到三级乙等(60分)水平。
(2)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的公务员要达到三级甲等(70分)水平,其中政府窗口服务人员要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
(3)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普通话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70分)水平。
(4)对1964年1月1日以前出生(50周岁以上)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其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2.普通话水平达不到等级要求的各类人员将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3.将普通话水平作为干部提拔、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强对机关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下列机关用字必须规范:
1.机关的名称牌;
2.机关内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告示栏、宣传橱窗(栏)、电子显示屏等;
3.机关公文、印章、材料、网络网页以及其他各种印刷品;
4.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
5.大型活动的会标、标语、背景图案、宣传单等。
四、加强对本办语言文字工作的管。
(一)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办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健全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加强对本办用语用字情况的督查。
(二)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语言文字规范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干部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职业语言素质。
(三)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创建行业精神文明的总体规划,作为年终评优创先的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提高本办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
(四)建立本办语言文字检查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要求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办公桌上必须设立“请说普通话,请用规范字”桌牌。
2. 各科(室)、下属及挂牌挂靠代管单位公文用字规范,杜绝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
3.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本办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职责,列入本办作风建设、年度考核的内容;把语言文字作为个人年度评优表模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4.凡发现工作人员不按要求说普通话三次及以上者,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令其限期改正,且个人当年不得参加评优。
5.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以每年的“推普周”活动为契机,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大力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扎实推进语言文字工作。采取多形式、多层面的方式培训各类人员,使本办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推广普通话情况和用字规范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对下属各单位规范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