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汕尾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教育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书面公告;
(二)网络公告;
(三)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四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颁布之日起施行;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一次性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七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660-3390668。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汕尾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