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发绩效,推动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的进步。现根据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特制定《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 设立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宗旨是提升汕尾地区医药卫生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进步推动我市医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推进和谐汕尾建设。
第三条 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主要以应用研究项目为主,适当兼顾应用基础项目。重点针对有助于提高汕尾地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的项目以及属于自主创新、应用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条件:
(一)汕尾市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含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的在职技术人员;
(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硕士、博士学位;
(三)凡已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申报的项目数只限1项(由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的突发性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项目除外)。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满足汕尾地区公共卫生需求为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和经费预算科学、合理、可行。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四、项目主要参与者(课题组前3名成员)在研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要按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项目组的成员须本人亲笔签名,有合作单位的要求盖合作单位公章。
二、项目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交由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推荐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三、项目推荐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是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部门,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直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部门。
第六条 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项目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实施。
二、项目评审遵循“实事求是、科学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
1、缺单位公章或合作单位公章;
2、申请书内容填写不齐全或缺页;
3、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
4、缺项目组成员亲笔签名;
(二)评审专家将从汕尾市卫生系统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专业评审。
三、汕尾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汕尾市实际需要,甄选若干研发价值较高、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予以立项。汕尾市科技局以文件的形式确认项目的立项,并将申报书返回推荐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各县(市、区)当年度获立项的项目申报书同时报送一份给市卫生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项目组成员及其顺序以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方案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第八条 项目各推荐部门负责本辖区或系统内项目的管理,包括指导、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为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建立专项技术资料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组要严格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须填写由汕尾市科技局编制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一式2份,项目承担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执行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统一由推荐部门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即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顺延24个月。研究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验收或结题手续。
一、项目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和《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各一式三份,由项目推荐单位汇总后,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
(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依据专家验收结论意见进行审批,审批结论分为“同意验收”和“撤消立项”两种。
二、项目验收结论及相应处理
(一)申请验收的项目已按期完成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各项任务指标,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予以同意验收。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消立项”:
1、弄虚作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其排序的;
3、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各项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4、经批准延期一年后,仍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的。
从撤消立项之日起连续3年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主要参与者)申报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延期
项目已完成申报书中既定的部分任务指标,因为客观原因尚需一段时间方能完成的,由该项目负责人填报《业务申请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和需延期时间,经推荐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再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延期执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为一年,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计划进度执行,到期须验收而未验收,或提交的延期报告未获批准,视为承担项目未完成。对逾期没有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予以“撤消立项”,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请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主要参与者)。
第十三条 对于因未能提供相关条件或管理不善而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承担单位,次年不得再申报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
对按期验收率低于80%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连续3年按比例递减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数额。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份为申请验收、上报《执行报告》和其他业务的集中办理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汕尾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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