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汕尾校区: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日
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汕府办函〔2023〕2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规划和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法人,在汕尾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15%以上;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为20%以上。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报请审批。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七)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无须重复申报,自动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以不受申报认定条件及程序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2.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5.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8.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9.专职研发人员材料(名单、工资表、近1年社保证明等);
10.近3年立项的国家、省和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11.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材料;
12.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向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上报。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五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必须参加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动态评估,主要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经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不参加动态评估或动态评估不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与发展
第十九条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共建单位的业绩。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纳入市科技奖补政策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相关扶持资金项目支持的项目,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经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5年,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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