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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 2009-07-14 11:46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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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
    第七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填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市直属机构。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的决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自公布之日起60天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匿名材料或者以单位名义提出,但未加盖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九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1991]9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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