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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
  • 2009-09-02 15:07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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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研发中心是指由企业自主组建、以聚集人才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科研成果的研发和引进为任务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任务: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企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研发、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发为产品的全过程,为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为企业聚集培养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各项培训。

第四条 申请认定研发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的3%;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有一批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有一支结构合理、研究开发素质的技术队伍,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应有2名以上(含外聘人员)。

第五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市直申请单位直接报市科技局;县区申请单位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挂牌。

第六条 经市认定的研发中心在每年一月份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七条 经市认定的研发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其研究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省、市科技计划。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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