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战略,有序组织开展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确保项目评审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是指申报每年度汕尾市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项目评审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保密承担单位参评资料涉及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项目评审分组、确定各评审组专家入选条件、评审指标和权重,以及评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单位,会同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方案,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年度项目申报终止后,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是否符合年度申报指南及其它要求。
第七条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年度项目领域、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分组,遴选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项目时,按下列评审表格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
(一)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分领域)专家评审表。
(二)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结果汇总表。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专家已评审项目结果进行筛选汇总,分类统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即评审综合得分)来筛选各领域中的拟立项支持的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一般项目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是否立项与资金资助初步方案。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局务会议讨论的初步方案,与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议,确定年度项目立项与资金资助方案。对拟立项的项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可以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形成年度项目立项与经费安排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各行业中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技术专家进行筛选,按年度项目申报受理的具体情况,筛选不同行业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人数以单数构成,一般3或5人。
第十二条 每一项目的评审,由专家给予综合评分,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签署姓名。每一项目评审结果以及项目评审汇总表报送市科技局存档,市科技局按不同项目类别,将评审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存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设定
(一)工业领域的评审标准。分四部分,总分值190分,具体包括项目提出依据(30分)、研究开发内容、特点和绩效(90分)、工作基础和条件(30分)、项目资金情况(40分)。按标准100分折算后,计入每一项目综合得分。
(二)农业领域的评审标准。分四部分,总分值180分,具体包括项目基础(30分)、项目创新(60分)、项目经费(30分)、项目预期(60分)。按标准100分折算后,计入每一项目综合得分。
(三)社会发展的评审标准。分四部分,总分值100分,具体包括项目提出依据(20分)、研究开发内容、特点和绩效(40分)、工作基础和条件(12分)、项目资金情况(8分)、评审专家对本项目的综合评价(20分)。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各年度确定的资助项目类型,按不同年度所扶持的总资金额度而定,各类项目拟立项及资金支持额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指符合我市科技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引导项目:指符合我市科技产业政策,能够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有很好的应用前景或市场前景,有较好的、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一般项目:指符合我市科技产业政策,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有作用,有一定的应用前景或市场前景,有望推动企业及行业的科技进步的项目。
(四)确定为年度重点项目的,在所属领域专家评审综合得分排序必须靠前;确定为年度引导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按所属领域专家评审综合得分从高至低依次排序。
第十五条 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中筛选若干个重点项目,其余的按引导项目与一般项目给予安排。综合评审得分过低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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