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加大鼓励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汕尾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一、申请成果鉴定条件
1、申请鉴定单位(指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市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中央、省驻汕单位;
2、申请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完成科技计划合同指标或其他自选科研任务;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3、申请成果鉴定提交的材料符合市科技局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果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鉴定的科技成果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研究工作报告;
(4)技术工作报告(要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创新之处及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主要研究内容等);
(5)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6)设计与工艺图表;
(7)质量标准(企标、行标、国标或国际标准);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9)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经科技部或科技厅认可的机构、科技查新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
(11)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
三、鉴定申请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收到鉴定申请后,需审查的内容包括:
(1)鉴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鉴定申请批复
经对鉴定申请形式审查后,市科技局向申请单位作出明确批复,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鉴定专家委员会,并通知项目完成单位。
1、同意鉴定。告知其鉴定形式、鉴定编号及鉴定时间、地点、主持单位等,并向专家委员会成员发出《邀请函》;
2、不同意鉴定。说明原因。
五、鉴定会议组织
1、主持单位职责:确定鉴定会议程并主持鉴定会;
2、鉴定会议程主要包括:
(1)主持鉴定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提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2)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成果鉴定会,内容包括:项目完成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专家查阅相关资料、发表意见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形成鉴定初步意见;宣读科技成果鉴定意见等;
(3)项目完成单位和鉴定组织(主持)单位领导讲话。
六、鉴定证书颁发
科技成果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对鉴定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给予鉴定证书正式文号,并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成果鉴定证书加盖“汕尾市科学技术局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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