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开实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汕尾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本办法适用于以本市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科技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额度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
第五条 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订合同。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在管理水平、技术储备、经济实力、市场条件和科技人才等方面,具备技术优势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应条件;
(二)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应用推广能力基础和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效益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
(三)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属科学技术范畴并经过科技部门按有关规定推荐。
(四)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对本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基本理论、方法研究和应用研究。
(五)项目单位申报时必须自筹有申请资助经费额等量以上配套资金。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并按申报指南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暂行)》对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政策,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对项目的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经费安排的建议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市财政部门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约定的法律文本。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主要监管方式有: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及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二)定期或不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中期检查;
(三)委托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对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导致项目实施中断或失败的,与市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违约责任。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六)履行《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项目经费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三)按时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的年度决算;
(四)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违约责任,按《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二年,超过二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是对承担项目的单位是否完成《合同书》任务的认定。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各类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三)市科技局收到有关验收资料,经审核合格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验收方式与验收时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验收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验收专家组以单数构成,一般3或5人;
(四)市科技局视项目层次,可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主持项目验收;
(五)市科技局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六)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开通后,项目验收程序按网上设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重点项目现场验收,引导项目与一般项目会议验收,软科学研究项目材料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严守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验收意见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市科技局审定后在“验收书”上确认,并加盖市科技局公章,同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擅自修改已签订的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中的各类指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三)超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除市科技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完成单位所有。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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