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科字〔2020〕91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汕府办〔2020〕14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尾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汕尾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暨科技创新大会工作和《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汕府办〔2020〕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20—2022年所发生的事项。
第二条 汕尾市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参照市相应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企事业单位向当地科技、财政部门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先发放定额券面、事后补助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无偿发放,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为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发放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科技局每年9月份前应编制下一年度科技创新券部门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结合本级财政状况安排投入经费。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科技创新券形式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市本级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分为1万、5万和10万三种面额,有效期2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科技创新券制度,改革科技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对所有纳入事后补助事项发放科技创新券,给予一次性补助。各事项完成单位当年度领取科技科技创新券,次年度按事项完成兑现补助。具体纳入范围有: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申请复审通过的高企给予10万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我市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1万元奖励。
4.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不包括各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10%对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高于50万元。
5.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奖励。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加工生产性设备及加工辅助设备,设备投资总额需超过(含)5万元,且项目未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
6.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每个创新平台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7.院士工作站建设。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科技专家工作站)或海智计划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支持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对公共平台已投入的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设备,给予每家平台100万元补助。
9.企业开展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等科技服务。支持企业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展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等科技服务,按接受服务所应由企业支付的直接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给予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给予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11.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与我市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类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
第五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申领科技创新券,企事业单位应提交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设备经费投入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提交的科技创新券申请书审核符合要求后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六章 兑现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每年度兑现一次。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提交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兑现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完成情况、绩效自评等材料,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第5、8、9、11项),并按评审结果审核公示后,决定是否开出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持科技创新券和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到市财政局兑现。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成果不予表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汕尾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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